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楊清霞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朱子石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印鑑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216)。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