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王晟瑋
王晟宇
王乃俊
王文妙
蕭博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㈠由於聲請狀所附之繼承系統表僅記載聲請人,並不完整。繼
承系統表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存歿情形。即使法
定繼承人業已死亡,仍應將之列入,並註明「已歿」,「不
得空白」,包含:
⒈第一順位繼承人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
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⒉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⒊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⒋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聲請人應提出尚未聲請拋棄繼承之繼承人的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即上述㈠所載之人,不論生歿均應提出)。
三、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
延展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