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374號
TPDV,90,重訴,2374,200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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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四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丁○○丙○○○
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
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
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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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