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張樹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 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 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 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號判例參照)。查聲請人 之債權人僅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聲請人提 出之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871號支付命令、債權人清冊附 卷可參,自無從組成債權人會議進行破產程序,以達破產制 度期多數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目的,故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必要 與實益,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