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586號
TPDV,101,監宣,586,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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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林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嘉哲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十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賴嘉哲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
  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如聲請
  狀已有者可免再提出)。
二、請提出林美玲表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邱昱鈞表示同意擔任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並說明邱昱鈞賴嘉哲之關
  係,及其間感情狀況。
三、請說明相對人賴嘉哲平日與上開親屬間之感情狀況(例:與
  何人感情較佳等等,與何人感情較為不睦),多由何人照顧
  共同生活,其生活及相關醫療費用由多係由何人負擔,並說
  明其財產狀況。
四、請提出上開之其他親屬同意由林美玲為監護人之同意書,及
  同意邱昱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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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