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沈麗貞
相 對 人 周逢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周逢鳴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妻,相對人 經鈞院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121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周麗陵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茲為籌措支付相對人之醫療、照護等費用,需處分 相對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為此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 聲請准許聲請人處分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等語。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前揭 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100 年度監宣字第121 號裁定、委託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療費用收 據、診斷證明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放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及附件所示不動產 登記謄本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依民法第 1113條準用第1101條規定,聲請本院准其處分系爭不動產, 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附件:
一、第一類不動產: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地下二 樓至六樓部分。
㈠、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圍三 八九○○○分之三五四九,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號地下二層)及其附屬建物。
㈡、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圍三 八九○○○分之三五四九,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號地下層)及其附屬建物。
㈢、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圍三 八九○○○分之三五四九,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號一樓)及其附屬建物。
㈣、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圍三 八九○○○分之三五四九,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號二樓)及其附屬建物。
㈤、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圍一 五五六○○○分之一四七二一,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號三樓)及其附屬建物。
㈥、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圍一 五五六○○○分之一四七二一,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號四樓)及其附屬建物。
㈦、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圍三 八九○○○分之三五四九,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號五樓)及其附屬建物。
㈧、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圍二 ○○○○○分之一七七八,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 ○號六樓)及其附屬建物。
二、第二類不動產
㈠、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圍二分 之一,舊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號四樓 ,新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四樓)及其附屬建物 。
㈡、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 ○○○分之七六)。
㈢、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一○ ○○○分之七六)。
三、第三類不動產
㈠、新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 圍全部,新北市○○區○○○路○○○號)及其附屬建物。㈡、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物(權 利範圍一○○○○○分之一二九○)
四、第四類不動產
㈠、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權利範圍全
部,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十一樓之二)及其 附屬建物。
㈡、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三一 一二○○○分之五一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