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240號
TPDV,101,消債補,240,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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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昍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邵良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提出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報表編號:PLR2)。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所陳101 年1 月1 日迄今 僅在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收入工作2 個月及6 日等語,請提出 在職證明、薪資存摺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薪資單等證明文件到院(切勿省略,漏未提出)。三、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四、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五、提出目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支付租金5,500 元之繳 納證明文件(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如係 現金給付應提出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 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每人分擔之房租費用為何?又聲 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租賃處?聲請前2 年迄今居住何處,如 係租賃他處亦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六、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伙食費4,500 元、健保費494 元、國民 年金400 元、交通費1,200 元、瓦斯費300 、電話費100 元 、電費800 元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若有應說明收入之情形,並提



出收入證明文件。
八、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之失業之期間、原因,如有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請一併提出。九、說明聲請人全戶自99年12月至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十、提出法定格式之債務人清冊。
十一、提出聲請人欠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823元之 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 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 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 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 證明文件)。
十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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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