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1年度,140號
TPDV,101,法,140,2012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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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李鎡堯財團法人李鎡堯生殖醫學基金會之董事
      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李鎡堯生殖醫學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李鎡堯生殖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李鎡堯生殖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李鎡堯生殖醫學基金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9年5月15日報經行政院衛生 署核准設立,已申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61冊、第19頁 第1495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第八 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3條至第21條如附 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 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李鎡堯生殖醫學基金 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 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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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