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工程款債權讓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364號
TPDV,101,建,364,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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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64號
原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被   告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   告 冠君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君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工程款債權讓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 定已於101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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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君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