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9號
原 告 向松林
向麗真
向麗蓉
向麗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雄典給付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主張,有部分尚須與被告向
雄典核對,惟就其中部分已有初步金額,爰就其初步金額先予核
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零捌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就此部分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