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305號
TPDV,90,重訴,2305,200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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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霖金
  訴訟代理人  李民彥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次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勃暉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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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勃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