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1年度,943號
TPDV,101,家聲,943,201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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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0年度繼字第333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施美貞之債權人,因被繼 承人死亡,茲聲請人為明瞭被繼承人施美貞之繼承人聲請繼 承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施美貞之信 用卡申請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帳務資料影本等件 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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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