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115號
TPDV,101,司聲,2115,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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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奕彬
相 對 人 許錦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897 號判決確定,其主文諭知,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與第三人吳 欣仁連帶負擔。惟聲請人僅針對相對人之部分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7,2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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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