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2030號
TPDV,101,司聲,2030,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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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施文科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施銘端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 定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施文科施銘端已分別於民國(下同 )92年4月27日及92年4月15日出境,並分別經戶政機關於94年 6月1日及94年5月11日為遷出登記,致債權讓與之存證信函無 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存證信 函影本等件為證。
經查聲請人所述無訛,並有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相對 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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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