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五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俊宏
被 告 宏記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 十年九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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