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張力田
相 對 人 陳華德(即俞克強之繼承人)
俞明德(即俞克強之繼承人)
俞明祥(即俞克強之繼承人)
俞愛華(即俞克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
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余明德」之記載,應更正為「俞明德」、關於相對人「余明祥」之記載,應更正為「俞明祥」。原裁定理由欄第二段第五行「余克強」之記載,應更正為「俞克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