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266號
TPDV,90,重訴,2266,20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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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六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王珮玫
  被   告  玉裕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當庭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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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裕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