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709號
TPDV,101,司聲,1709,201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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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0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林欣宜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及陳子從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相 對 人 林希拯(即林阿九之承受訴訟人、兼林邱彩雲之繼
      林美慧(即林阿九之承受訴訟人、兼林邱彩雲之繼
      林仁德(即林阿九之承受訴訟人)
      林克爽(即林阿九之承受訴訟人)
      林時宗(即林阿九之承受訴訟人)
      陳林寶琴(即林阿九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壽(即林阿九之承受訴訟人)
      宋林美錦(即林阿九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宗(即黃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珍(即黃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謹雅(即黃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清韻(即黃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卿(即黃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媛(即黃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綿(即黃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娟(即黃阿福之承受訴訟人)
      林全祥(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林靜芳(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林大鈞(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林思宏(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林威志(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林映秀(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林純羽(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詹景堯(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詹博舜(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詹雅婷(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周曉光(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周曉梅(即林炎火之承受訴訟人)
      許瑟芬(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兼廖菊香之繼承人
      許瑟玲(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即廖菊香之繼承人
      坂本英子(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兼廖菊香之繼承
      許浩文(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兼廖菊香之繼承人
      、廖菊香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
      許佳奈(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兼廖菊香之繼承人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坂本英子
相 對 人 許云瑄(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兼廖菊香之繼承人
      許瀞文(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
      許欽琳(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
      許凱傑(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
      許毓芝(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
      許毓珊(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
      許毓真(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
      許清洋(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
      許清義(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
      許清俊(即許加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張桂英
相 對 人 詹明芳(即詹許淑貞之繼承人、詹許淑貞即許加之
      詹亮超兼詹明芳監護人(即詹許淑貞之繼承人、詹
      詹亮宏兼詹明芳監護人(即詹許淑貞之繼承人、詹
      詹晶玲兼詹明芳監護人(即詹許淑貞之繼承人、詹
      呂丁癸
      陳淑惠(即賴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翁鈖亮(即賴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安鈖鐘(即賴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安麗華(即賴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蔡辰洋
      何炳賢(即何明璋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惠(原林利惠)(即柯汶河之承受訴訟人)
      柯柏辰(即柯汶河之承受訴訟人)
      柯宗嘉(即柯汶河之承受訴訟人)
      柯宗建(即柯汶河之承受訴訟人)
      柯喜美(即柯汶河之承受訴訟人)
      柯瑞美(即柯汶河之承受訴訟人)
      柯瑞玲(即柯汶河之承受訴訟人)
      柯瑞容(即柯汶河之承受訴訟人)
      黃正淮(即林華鄂之遺產管理人)
      雷良吉(即雷幸夫之繼承人)
      雷碧珠(即雷幸夫之繼承人)
      雷鶴子(即雷幸夫之繼承人)
      江啓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洲之遺產,陳子從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陳子從之遺產,林華鄂之遺產管理人黃正淮就林華鄂之遺產,林希拯(兼林邱彩雲之繼承人)、林仁德、林克爽、林時宗、陳林寶琴、林美壽、宋林美錦、林美慧(兼林邱彩雲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林阿九遺產範圍內,許清洋、許清義、許清俊、許浩文(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佳奈(兼廖菊香之繼承人)、坂本英子(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云瑄(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瑟芬(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瑟玲(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瀞文、許欽琳、許凱傑、許毓芝、許毓珊、許毓真、詹明芳、詹亮超、詹亮宏、詹晶玲應於繼承許加遺產範圍內,柯柏辰、林利惠、柯宗嘉、柯宗建、柯喜美、柯瑞美、柯瑞玲、柯瑞容應於繼承柯汶河遺產範圍內,與黃文宗、黃麗珍、黃謹雅、黃清韻、黃秀卿、黃秀媛、黃秀綿、黃秀娟、陳淑惠、翁鈖亮、安鈖鐘、安麗華、何炳賢、呂丁癸、蔡辰洋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洲之遺產、雷良吉、雷璧珠、雷鶴子於繼承雷幸夫之遺產範圍內,與林全祥、林靜芳、林大鈞、林思宏、林威志、林映秀、林純羽、詹景堯、詹博舜、詹雅婷、周曉光、周曉梅、江啟宏之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肆佰貳拾肆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76年度重訴字第7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49號判決確定,就 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蔡辰洲之遺產管 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洲之遺產,陳子從之遺產 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陳子從之遺產,林華鄂之遺 產管理人被告黃正淮就林華鄂之遺產,被告林邱彩雲、林希 拯、林仁德、林克爽、林時宗、陳林寶琴、林美壽、宋林美 錦、林美慧應於繼承林阿九遺產範圍內,被告許清洋、許清 義、許清俊、廖菊香、許浩文、許佳奈、坂本英子、許云瑄 、許瑟芬、許瑟玲、許瀞文、許欽琳、許凱傑、許毓芝、許 毓珊、許毓真、詹許淑貞應於繼承許加遺產範圍內,被告柯 柏辰、林利惠、柯宗嘉、柯宗建、柯喜美、柯瑞美、柯瑞玲 、柯瑞容應於繼承柯汶河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文宗、黃麗 珍、黃謹雅、黃清韻、黃秀卿、黃秀媛、黃秀綿、黃秀娟、 陳淑惠、翁鈖亮、安鈖鐘、安麗華、何炳賢、呂丁癸、蔡辰



洋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洲之遺產,與被告林全祥、林靜芳、林 大鈞、林思宏、林威志、林映秀、林純羽、詹景堯、詹博舜 、詹雅婷、周曉光、周曉梅、雷幸夫、江啟宏連帶負擔。」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 有財產局就蔡辰洲之遺產,陳子從之遺產管理人即上訴人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就陳子從之遺產,林華鄂之遺產管理人即上 訴人黃正淮就林華鄂之遺產,上訴人林邱彩雲、林希拯、林 仁德、林克爽、林時宗、陳林寶琴、林美壽、宋林美錦、林 美慧應於繼承林阿九遺產範圍內,上訴人許清洋、許清義、 許清俊、廖菊香、許浩文、許佳奈、坂本英子、許云瑄、許 瑟芬、許瑟玲、許瀞文、許欽琳、許凱傑、許毓芝、許毓珊 、許毓真、詹許淑貞應於繼承許加遺產範圍內,上訴人柯柏 辰、林利惠、柯宗嘉、柯宗建、柯喜美、柯瑞美、柯瑞玲、 柯瑞容應於繼承柯汶河遺產範圍內,與上訴人黃文宗、黃麗 珍、黃謹雅、黃清韻、黃秀卿、黃秀媛、黃秀綿、黃秀娟、 陳淑惠、翁鈖亮、安鈖鐘、安麗華、何炳賢、呂丁癸、蔡辰 洋連帶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 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 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同法第 93 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 同法第 77 條之 23 至第 77 條之 25 所定之費用,即訴訟 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1)相對人繼承部份:
查雷幸夫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雷良 吉、雷璧珠、雷鶴子。林秋彩雲於100年1月24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林希拯、林美慧。廖菊香於99年7月2日死亡,其繼承 人為許瑟芬、許瑟玲、坂本英子、許浩文、許佳奈、許云瑄 。詹許淑貞於100年3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詹明芳、詹亮 超、詹亮宏、詹晶玲,而詹亮超、詹亮宏、詹晶玲為詹明芳 之監護人。而上開當事人繼承發生時點,皆於98年6月10日



新法第1148條公佈施行以後,故應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 責任,合先敘明。
(2)、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部分:
1、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943,000元與,已由聲 請人預納在案,有本院76年度重訴字第711號判決附卷 可稽。而聲請人亦支出郵務費用、公示送達登報費等訴 訟上必要費用,共132,510元【計算式:1,120+840+ 4,0 80+45+45+5,400+1,890+200+1,300+1,890 +200 +200+1,950+1,950+200+11,100+1,100+ 99,0 00=13,2510】。是本件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07 5,510元【計算式:943,000+132,510=1,075,510】。 2、就兩造未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5,300,000元, 應已於第一審確定,該部分之訴訟費用為630,707元【 計算式:1,075,510(55,300,00094,300,000)= 630,707(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依本院76年度 重訴字第71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與前述繼承關 係,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由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洲之遺產,陳子從之遺產管 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陳子從之遺產,林華鄂之 遺產管理人黃正淮就林華鄂之遺產,林希拯(兼林邱彩 雲之繼承人)、林仁德、林克爽、林時宗、陳林寶琴、 林美壽、宋林美錦、林美慧(兼林邱彩雲之繼承人)應於 繼承林阿九遺產範圍內,許清洋、許清義、許清俊、許 浩文(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佳奈(兼廖菊香之繼承人) 、坂本英子(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云瑄(兼廖菊香之 繼承人)、許瑟芬(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瑟玲(兼廖菊 香之繼承人)、許瀞文、許欽琳、許凱傑、許毓芝、許 毓珊、許毓真、詹明芳、詹亮超、詹亮宏、詹晶玲應於 繼承許加遺產範圍內,柯柏辰、林利惠、柯宗嘉、柯宗 建、柯喜美、柯瑞美、柯瑞玲、柯瑞容應於繼承柯汶河 遺產範圍內,與黃文宗、黃麗珍、黃謹雅、黃清韻、黃 秀卿、黃秀媛、黃秀綿、黃秀娟、陳淑惠、翁鈖亮、安 鈖鐘、安麗華、何炳賢、呂丁癸、蔡辰洋連帶負擔部分 為25 2,283元【計算式:630, 707×0.4=252,283】; 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洲之 遺產、雷良吉、雷璧珠、雷鶴子於繼承雷幸夫之遺產範 圍內,與林全祥、林靜芳、林大鈞、林思宏、林威志、 林映秀、林純羽、詹景堯、詹博舜、詹雅婷、周曉光、 周曉梅、江啟宏連帶負擔應負擔部份為37 9, 424元【



計算式:630,707─252,283=378,424】。 3、而相對人蔡辰洋上訴之部分,該部分之訴訟費用為444, 803元【計算式:1,075,510─630,707=444,803 】。 依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49號主文諭知,由聲請人 負擔88, 961元【444,8030.2=88,961】;由蔡辰洲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洲之遺產, 陳子從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陳子從之 遺產,林華鄂之遺產管理人黃正淮就林華鄂之遺產,林 希拯(兼林邱彩雲之繼承人)、林仁德、林克爽、林時宗 、陳林寶琴、林美壽、宋林美錦、林美慧(兼林邱彩雲 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林阿九遺產範圍內,許清洋、許清 義、許清俊、許浩文(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佳奈(兼 廖菊香之繼承人)、坂本英子(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 云瑄(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瑟芬(兼廖菊香之繼承人) 、許瑟玲(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瀞文、許欽琳、許凱 傑、許毓芝、許毓珊、許毓真、詹明芳、詹亮超、詹亮 宏、詹晶玲應於繼承許加遺產範圍內,柯柏辰、林利惠 、柯宗嘉、柯宗建、柯喜美、柯瑞美、柯瑞玲、柯瑞容 應於繼承柯汶河遺產範圍內,與黃文宗、黃麗珍、黃謹 雅、黃清韻、黃秀卿、黃秀媛、黃秀綿、黃秀娟、陳淑 惠、翁鈖亮、安鈖鐘、安麗華、何炳賢、呂丁癸、蔡辰 洋連帶負擔355,842元【計算式:444, 803─88,961= 355,842】。
(2)、第二審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
1、查相對人蔡辰洋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金額乃39,000 ,000元,應繳訴訟費用532,800元,由相對人蔡辰洋預 納在案,此有附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49號 判決卷宗之訴訟費用收據可稽。是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 532,800元。
2、復依首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聲請人應負擔 之金額為106,560【計算式:532,8000.2=106,560】 元。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 洲之遺產,陳子從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就陳子從之遺產,林華鄂之遺產管理人黃正淮就林華鄂 之遺產,林希拯(兼林邱彩雲之繼承人)、林仁德、林克 爽、林時宗、陳林寶琴、林美壽、宋林美錦、林美慧( 兼林邱彩雲之繼承人)應於繼承林阿九遺產範圍內,許 清洋、許清義、許清俊、許浩文(兼廖菊香之繼承人)、 許佳奈(兼廖菊香之繼承人) 、坂本英子(兼廖菊香之繼 承人)、許云瑄(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瑟芬(兼廖菊香



之繼承人)、許瑟玲(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瀞文、許 欽琳、許凱傑、許毓芝、許毓珊、許毓真、詹明芳、詹 亮超、詹亮宏、詹晶玲應於繼承許加遺產範圍內,柯柏 辰、林利惠、柯宗嘉、柯宗建、柯喜美、柯瑞美、柯瑞 玲、柯瑞容應於繼承柯汶河遺產範圍內,與黃文宗、黃 麗珍、黃謹雅、黃清韻、黃秀卿、黃秀媛、黃秀綿、黃 秀娟、陳淑惠、翁鈖亮、安鈖鐘、安麗華、何炳賢、呂 丁癸、蔡辰洋連帶負擔426,240元【計算式:532,800─
106,560=426, 240】。
四、綜上總結:
1.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洲之遺 產,陳子從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陳子從 之遺產,林華鄂之遺產管理人黃正淮就林華鄂之遺產,林 希拯(兼林邱彩雲之繼承人)、林仁德、林克爽、林時宗、 陳林寶琴、林美壽、宋林美錦、林美慧(兼林邱彩雲之繼 承人)應於繼承林阿九遺產範圍內,許清洋、許清義、許 清俊、許浩文(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佳奈(兼廖菊香之 繼承人)、坂本英子(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云瑄(兼廖菊 香之繼承人)、許瑟芬(兼廖菊香之繼承人)、許瑟玲(兼廖 菊香之繼承人)、許瀞文、許欽琳、許凱傑、許毓芝、許 毓珊、許毓真、詹明芳、詹亮超、詹亮宏、詹晶玲應於繼 承許加遺產範圍內,柯柏辰、林利惠、柯宗嘉、柯宗建、 柯喜美、柯瑞美、柯瑞玲、柯瑞容應於繼承柯汶河遺產範 圍內,與黃文宗、黃麗珍、黃謹雅、黃清韻、黃秀卿、黃 秀媛、黃秀綿、黃秀娟、陳淑惠、翁鈖亮、安鈖鐘、安麗 華、何炳賢、呂丁癸、蔡辰洋於本件訴訟中應連帶繳納之 訴訟費用合計為1,03 4,365【426,24 0+355,842+252,2 83=1,034,36 5】,因相對人蔡辰洋已支付532,800元, 是相對人對未支出之501,565元【計算式:1,034, 365-5 32,800=501,56 5】,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 核計為501,56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2.而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就蔡辰洲之 遺產、雷良吉、雷璧珠、雷鶴子於繼承雷幸夫之遺產範圍 內,與林全祥、林靜芳、林大鈞、林思宏、林威志、林映 秀、林純羽、詹景堯、詹博舜、詹雅婷、周曉光、周曉梅 、江啟宏應連帶繳納之訴訟費用為378,42 4元。而上開相 對人已支付0元,是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379 ,42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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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