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9363號
TPDV,101,司票,19363,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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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36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亨利櫥櫃有限公司、徐可瑜、黃福堂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金亨利櫥櫃有限公司」或「金
  亨利廚櫃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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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