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9360號
TPDV,101,司票,19360,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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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36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俊瑋陳宥龍熊俊豪王意姝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本票發票人之印章係蓋王意妹,陳明相對人姓名究係
  王意姝,抑或王意妹?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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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