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9360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俊瑋、陳宥龍、熊俊豪、王意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所提本票發票人之印章係蓋王意妹,陳明相對人姓名究係 王意姝,抑或王意妹?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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