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8648號
TPDV,101,司票,18648,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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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648號
聲 請 人 陳勇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毛喬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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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