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8596號
TPDV,101,司票,18596,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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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596號
聲 請 人 黃正南
相 對 人 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彥
相 對 人 郭錦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計算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約定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逾約定年息18.25%(日息萬分之5)部分無請求權 ,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年息(%) │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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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00,000元 │101年5月22日│ 101年7月3日 │18.25 │TH004507│
├──┼────────┼──────┼──────────┼────┼────┤
│ 2 │ 460,000元 │101年7月20日│ 101年8月13日 │18.25 │TH00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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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