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8475號
TPDV,101,司票,18475,201212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47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成興業有限公司、陳昱維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茂成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
  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
  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成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