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020號
聲 請 人 黃正南
相 對 人 駭客環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彥
相 對 人 郭錦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5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按每百元日息0.05計算,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除利息逾約定日息萬分之5(經換算為年息18.25%) 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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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票字第18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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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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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8月10日 │370,000元 │101年9月10日 │101年9月10日 │TH004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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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9月6日 │400,000元 │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TH004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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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9月6日 │350,000元 │101年10月1日 │101年10月1日 │TH004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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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1年10月1日 │360,000元 │101年10月18日 │101年10月18日 │TH004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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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1年9月24日 │760,000元 │101年11月5日 │101年11月5日 │TH004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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