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394號
TPDV,90,訴,5394,200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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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九四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送達代收人 吳正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伍仟零
   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
   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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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