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3976號
TPDV,101,司票,13976,2012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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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976號
聲 請 人 巧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育
相 對 人 劉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5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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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13976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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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11月29日 │150,000元 │97年1月15日 │ │CH6270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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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6年11月29日 │100,000元 │97年2月15日 │ │CH6270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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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6年11月29日 │100,000元 │97年3月15日 │ │CH6270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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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6年11月29日 │100,000元 │97年4月15日 │ │CH627057 │ │
├──┼───────────┼───────────┼───────────┼───────────┼─────────┼───────┤
│005 │96年11月29日 │100,000元 │97年5月15日 │ │CH6270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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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