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295號
TPDV,90,訴,5295,200110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東漢
  送達代收人 粘長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
   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