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5年度,174號
CYEV,105,朴簡,174,2017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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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熒洲
      蔡堡墉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蔡山川
視同上訴人 蔡焜境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紀政成
      蔡新巖
      蔡錫輝
      王水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78,27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5 年1 月公告土
地現值為550 元/ ㎡×原告主張減少之面積142.32㎡=78,27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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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