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青暉股份有限公司、丙○○、丁○○、
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陸佰
陸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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