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095號
TPDV,90,訴,5095,20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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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帝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甲勳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因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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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