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091號
TPDV,90,訴,5091,2001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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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黃恭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叁仟零陸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玖仟肆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捌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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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