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黃恭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裕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叁仟零陸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玖仟肆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捌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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