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一峰、賴冠蓁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黃一峰、賴冠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及正確住居所。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同段144建號建物
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上揭2筆不動產之
歷次異動索引(前後手當事人姓名請勿遮掩),及向彰化縣
溪湖地政地事務所(下稱溪湖地政事務所)申調上揭2筆不
動產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3日辦理登記(原因發生日
期:103年11月4日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由被告黃一峰
將上揭2筆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均為1分之1贈與給被告
賴冠蓁之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資料(收件字號:103年溪
資字第065370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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