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2463號
TPDV,101,司催,2463,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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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463號
聲 請 人 林安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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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