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444號
聲 請 人 莊政美(即莊金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又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
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828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故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遺產,乃為公同共有。
如由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就此為非訴訟上之
聲請時,自須得其他繼承人全體之同意,始能謂當事人適格
無欠缺。請補正:㈠若其他繼承人同意聲請人聲請本件公示
催告,則提出該同意書正本(所提推派書僅係向銀行辦掛失
止付之性質,於非訴訟上之聲請,應再提出各繼承人同意聲
請人之同意書)。㈡若未提出同意書,則應補列其他繼承人
為本件聲請人,並於狀底簽章。
二、查所提股票分割協議書,何以與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股數
不一,請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