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2444號
TPDV,101,司催,2444,201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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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444號
聲 請 人 莊政美(即莊金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
  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掛失止付通知書所稱被繼承人莊金昌等2 人為何意?應明確
  列明被繼承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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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