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298號聲 請 人 何慧奇(即何清爵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系爭股票係由聲請人及何永旭共同 繼承,請補正聲請狀將何永旭列為共同聲請人,並應於狀末 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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