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2298號
TPDV,101,司催,2298,20121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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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298號
聲 請 人 何慧奇(即何清爵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系爭股票係由聲請人及何永旭共同
  繼承,請補正聲請狀將何永旭列為共同聲請人,並應於狀末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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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