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824號
TPDV,101,司促,32824,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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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代 理 人 魏㚬瑩律師
      鄭楓丹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叁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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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