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64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所請求之貨款係何時積欠?何時應給付而未付?等原 因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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