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595號
TPDV,101,司促,32595,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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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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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