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330號
TPDV,101,司促,32330,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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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銓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民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233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56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HN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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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