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325號
TPDV,101,司促,32325,2012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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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靜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壹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32325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靜遠 431│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880元│0000000000│11月 21日  │      │點七四    │
│  │   │601    │起     │      │       │
├──┼───┼─────┼──────┼──────┼───────┤
│ 002│新臺幣│周靜遠 431│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51878 │0000000000│11月 21日  │      │點七四    │
│  │元  │601    │起     │      │       │
├──┼───┼─────┼──────┼──────┼───────┤
│ 004│新臺幣│周靜遠 54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9185 │0000000000│11月 21日  │      │點七四    │
│  │元  │701    │起     │      │       │
├──┼───┼─────┼──────┼──────┼───────┤
│ 005│新臺幣│周靜遠 54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0518 │0000000000│12月 15日  │      │       │
│  │元  │207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2325號)
  緣相對人周靜遠於民國96年6 月7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1 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11月20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1230元及費用7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
  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周靜遠於民國96年6 月8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
  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11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736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周靜遠於民國98年3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1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12月14日止未受償
  之循環利息482 元及費用420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
  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
  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
  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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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