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鍠源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鍠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林祐夆」或「李志偉」?)。
三、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貨款?
四、請釋明是否對林祐夆個人請求?若是,請釋明對其請求應連
帶給付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
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林祐夆目前非鍠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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