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惠芝
代 理 人 王志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銘鴻(原名孫振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