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107號
TPDV,101,司促,32107,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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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1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裕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宮泰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順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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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宮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景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