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088號
TPDV,101,司促,32088,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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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0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零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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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