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正雄、王李梅雀、李宗修、李建德、李姿
穎、李美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不當得利發生之債,並無共同不當得利之觀念,亦無共同
不當得利應連帶負責之規定。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時,應各按
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返還責任。(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75號判決參照)
二、聲請人既陳本件債務人因無權占有土地而受有利益,為不當
得利,何得據以請求連帶給付,請聲請人再為表明本件請求
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