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076號
TPDV,101,司促,32076,201212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2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正雄、王李梅雀李宗修、李建德、李姿
穎、李美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不當得利發生之債,並無共同不當得利之觀念,亦無共同
  不當得利應連帶負責之規定。同時有多數利得人時,應各按
  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返還責任。(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75號判決參照)
二、聲請人既陳本件債務人因無權占有土地而受有利益,為不當
  得利,何得據以請求連帶給付,請聲請人再為表明本件請求
  標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