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霈涵(原名陳慧芬)
江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貳佰叁拾壹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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