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556號
TPDV,90,訴,4556,200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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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六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高振輝
        賴炬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甲○○、陳維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玖萬零捌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萬伍仟叁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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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