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8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程柏凱
程日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835號)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程柏凱於民國93年至94年間邀同債務人程日勝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3 筆,共計新臺幣112,480 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
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
起開始分15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程柏凱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1 年7 月2 日起未依約履行,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12,480 元及自民國101 年7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
1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程日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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