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1779號
TPDV,101,司促,31779,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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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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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